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游行、示威队伍在道路上行进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横队不得超过四人;(二)机动车辆必须符合交通规则的要求,禁止汽车并列行驶,应当让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先行通过;(三)在划有大型车道、小型车道的道路上,应在靠右的大型车道上行进;(四)在划有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沿行进方向中心线右侧的机动车道上行进;(五)在没有划分中心线的道路上,应在沿行进方向右侧车行道一半的范围内行进。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