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对下列破坏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的;(三)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