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主管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顺利进行:(一)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并指定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二)对集会、游行、示威的机动车辆发给临时专用通行证;(三)对使用的音响设备,发给现场使用许可证。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