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已废止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