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拆除、移动、占用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