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五十条已废止垃圾处理厂(场)、粪便处理场的设置,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设垃圾、粪便处理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