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十六条已废止经批准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施工。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