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十五条已废止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与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标准。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其他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参加对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