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流通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酒类批发和零售经营者采购酒类时,应当向供应方索取生产许可证、酒类批发许可证(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批发备案登记制度的,为备案登记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经销授权文书的复印件和《随附单》。进口酒类还应当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的副本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的复印件。消费者购买酒类时,有权查阅《随附单》。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