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