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人数较少的民族村民委员会成员产生办法与上款妇女村民委员会成员产生办法相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