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选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同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不得利用家族、宗族势力影响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或者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