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所在村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自行终止。由此造成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