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新建商品住宅分期开发建设、分期申请交付使用的,该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因土地、房屋征收等因素导致公共服务设施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二)申请住宅交付数量达到该项目住宅总量的百分之七十时,该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同步竣工;(三)申请住宅全部交付使用时,该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全部竣工。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