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建设单位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擅自交付使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交付使用,并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额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罚款。建设单位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欺诈手段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交付使用,吊销交付使用证,并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