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第十条已废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准予颁发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