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出让经营性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方式。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