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征收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青苗生产期不到一年的按照一季产值补偿,一年以上的按照一年产值补偿,或者根据生长期补偿实际损失;

(二)林木能够移栽的付给移栽费并补偿实际损失,不能移栽的作价收购,由所有者砍伐的补偿实际损失;

(三)成鱼按照一年产值补偿实际损失,鱼苗、鱼种按照育苗、育种期满出池时的价值补偿实际损失;

(四)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可以拆迁补偿或者折价收购,也可以用相当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抵偿。

违法违章建筑物以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栽种的青苗和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