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十六条已废止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其审批权限为:(一)不足一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二)一公顷以上、不足四公顷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三)四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