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耕地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土地整理应当与农田水利建设、村镇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