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节水设备和器具。禁止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二)按核定的用水性质用水,不得擅自使用公共供水浇灌菜地、苗圃、果林和农田;(三)按核定的用水计划节约用水,确需调整用水计划的,应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四)爱护供水、用水设施,不得人为造成跑水、漏水。如发现跑水、漏水的,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