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公共供水设施的产权以总水表为界,并按下列规定划分:(一)总水表输入部分的供水设施,产权归公共供水企业;(二)总水表输出部分的供水设施(不含总水表),产权归建设单位或个人。总水表设置地的单位,有义务负责保护公共供水设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