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的防治与管理第九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