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发现和接到不属于本部门管理权限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交到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