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的防治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在石家庄市市区居民住宅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项目;已有的,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达到国家标准;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予以关闭。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