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管理/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专项规划确定的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