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管理/第一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者核准类建设项目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