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四条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载明的建筑物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的要求。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