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当地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制定旧城片区整体改造年度计划,确定改造范围、界线并及时公布实施。 旧城片区改造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