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城市设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与总体规划同步,片区城市设计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城市设计注重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和传承历史文化,体现地方特色,合理安排城市、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城市形态和空间环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