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而生育的当事人,除按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处分;是其他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