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一条有效地质遗迹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开发利用地质遗迹,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具有重大科学研究或观赏价值以及珍贵稀有的地质遗迹,可设立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设立和开发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应按规定报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