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第十条有效开发地热、矿泉水、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地热、矿泉水还应经省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标准鉴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