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十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和财政、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