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

科学技术人员承担财政性资金设立的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其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的,经专家评议和项目管理部门认定,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项目结题,不影响其再申请科学技术项目。

科学技术合作、交流与共享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