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服务、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与推广、科学技术普及与交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