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制度,对认定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示。依法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