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财政、税务、银行、物价、审计、经委、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