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单位独占的技术成果可以依法出让;多单位合作完成的技术成果,需征得合作单位的同意方可出让;个人完成的非职务技术成果有权自行出让。

国家保密技术的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