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技术经纪人应当取得《技术经纪合格证》,并按照规定办理《经纪人证》和《营业执照》后,方能从事技术经纪活动,不得侵犯技术贸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