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发现地方性法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不协调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施行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或者废止的,实施地方性法规的主管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在六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