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九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两年的,实施地方性法规的主管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要求实施地方性法规的主管机关继续报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