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六条已修改经主任会议同意,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积极参与立法工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