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废止地方性法规的,除由其他地方性法规规定废止的以外,常务委员会应当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