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和解释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和通过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时间、施行日期。常务委员会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苏州日报》、苏州人大网、中国苏州网等媒体上全文公布。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