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第十三条已修改年度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调研项目。正式项目一般应当确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单位、草案报送时间和提请审议时间。调研项目应当明确负责调研的单位。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