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立法规划,在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年度、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