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元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