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第三章 机动车停车场和车辆停放第二十五条已修改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二)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交纳停车费;(三)正确使用停车场设施、设备;(四)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五)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