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已修改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破坏环境卫生设施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